婚内出轨取证攻略;深圳市婚内出轨调查

详细信息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过去几乎不被支持的“以出轨为由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或损害赔偿”的观点,今后法院很有可能会支持,对此相应的也会引发出轨取证的热潮。

但是,婚内出轨的证据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取得,而且即使取得了,法院也不一定会采信。


近日,西安某法院认定,原告以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获取的被告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以及在被告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制的被告和其他女性祼聊的录音等证据,因侵犯被告的隐私权,不具有合法性,证据无效。判决一出,引发网友的热议。


那么这类证据要不要去获取?法院对此类证据的采信度如何?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各地基层法院2020年上网公布的涉及出轨--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关键词的离婚纠纷判决50件,当然实际判决数远远大于50件,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即离婚诉讼不在互联网公布,故本次数据统计只根据公开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虽然不能反映全貌,但是也能从这些判例当中获得一些启示,通过典型个案判例让你知悉怎样取证。


经过归纳统计,公开数据库显示的50件离婚判决中,法院对夫妻一方提供另一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拟证明婚内出轨的证据采信的22件、不予采信16件、不予评判12件,采信比占44%。其中采信的,准予离婚14件,判离比占63%(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判离,出轨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不予采信,不准离婚11件,不准离婚率占69%。由此可见,法院对婚内出轨证据予以采信的比例将近有一半,而采信了,判决离婚的比例达到了63%。因为没有采信而判决不准离婚的比例占69%。所以婚内出轨的证据还是有必要去获取,在离婚案件当中有一定的作用。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法院会予以采信?什么样的证据不予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又是什么呢?笔者摘录了相关判例,予以说明。

以下是法院对证据予以采信的判例:


以上判例告诉我们提交的证据要多样化,而且要记录完整、全面,相互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根据《民诉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所以可采取多种形式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要形成一条证据链。在离婚案件中,有几类比较特殊但是又十分有效的证据,就是保证书或悔过书以及接处警记录、公安询问调查笔录。过错方出于悔过可能会写下悔过书或保证书,保证不再出轨或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这属于过错方的自认,可以减轻另一方的举证义务,且有可能无需再举证证明。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过错方写下所谓的悔过书、保证书。 


这组判例告诉我们:形式单一的证据,不能证实发信息人真实身份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提交原始的电子载体的电子证据,没有反映出轨内容的照片录音录像,在被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等,法院不予采信。


1、照片,要拍到脸部,要搂搂抱抱等反映亲密关系的相片。有的当事人只拍摄背影或两人一前一后走的照片几乎起不到作用。需注意的是要到公开场合进行拍摄。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擅自闯入他人住宅,酒店房间拍照的照片将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2、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当中一些暧昧、露骨的内容。可采取截图、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固定的内容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过错方,还要证明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所以一定要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并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在法庭上出示。

3、录音。可与过错方打电话或面对面沟通时进行手机录音。录音中要有体现时间、身份等信息,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因为可能会认定为以威胁方法取得的证据违法,不要在激动争吵中进行表达,因为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录音后整理成文字稿提交法庭。必要时可以公证录音过程。

出轨不稀奇,取证却不易。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方出轨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另一方可以积极取证,但要懂得如何取证,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